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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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嘎查村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且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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