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指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