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市、区)、苏木乡镇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