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