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