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苏木乡镇、嘎查村域内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嘎查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居住场所,嘎查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嘎查村(社区)内的街道、沟塘等公共区域,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受益人或者所在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