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模式,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城镇周边生活垃圾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苏木乡镇转运、旗(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人口较密集地区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苏木乡镇处理的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嘎查村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嘎查村处理的村庄分散处理模式。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