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能源建设,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木、草、秸秆等传统燃料的直接使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