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能源建设,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木、草、秸秆等传统燃料的直接使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