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保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健全林长制,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提升植树造林效率和质量。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