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五)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生活污水等;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