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配备管护人员。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