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