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