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乡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确保基础设施良性运转。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