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