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管控、秸秆离田、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量化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