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畜牧、林业和园林、气象、科技等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