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管控、秸秆离田、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量化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