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秸秆饲料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大力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微贮、膨化、氨化、盐化等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引导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