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户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推广秸秆颗粒和秸秆压块燃料应用;支持采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气化利用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农户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对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的农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