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使用秸秆饲料化利用成熟技术的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一)新建、改建砖石混凝土结构秸秆青(黄)贮饲料窖,建设容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在省人民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累加补助;

(二)使用秸秆制作青(黄)贮饲料,制作数量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三)利用微生物菌种处理秸秆的,根据购买微生物菌种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