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活动:

(一)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开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