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活动:(一)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三)开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