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