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技术、用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运输、税收、用电等扶持政策,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