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确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