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