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