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妥善处理秸秆,配合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