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