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