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