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损毁、玷污的地名标志,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修缮、更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