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部门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道路、桥梁、广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完成;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