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部门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道路、桥梁、广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完成;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