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非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涉及本市的地图、交通指南、电话号码薄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名资料为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