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涉及本市的地图、交通指南、电话号码薄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名资料为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