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批准和审定的标准地名图书,其中专业设施名称有关专业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