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实体消失、当地已废弃不用的地名,应当根据地名管理的审批权限、程序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