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地名:(一)未体现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二)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造成地理实体的位置、范围发生变化而使原有名称失去存在价值或者名不符实的地名;(三)道路起止点、走向或者指位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四)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大型建筑(构筑)物名称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