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已经规范化处理并报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资料信息库,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