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新建住宅区、建筑(构筑)物的门牌、楼牌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排:

(一)沿街门牌号,东西走向的街道以东端为起点编排;南北走向的街道以北端为起点编排;其他走向的以偏北端为起点编排。

(二)沿街门牌号,东侧与北侧门为单号,西侧与南侧门为双号。

(三)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者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栋号。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门号按自东向西或者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