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