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