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