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停放场所。

鼓励和引导城镇老旧小区结合拆墙并院、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及运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