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取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减免本单位人员和服务对象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