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以及新媒体平台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