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统筹项目和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