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碱,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黑土地及周边沙化、盐碱化土地的综合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盐碱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