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碱,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黑土地及周边沙化、盐碱化土地的综合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盐碱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