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草原,建立健全草畜平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