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履行回收、利用、处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