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统筹建设,加强田块整治,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科学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加强退化黑土地改良治理,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修复,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加强管护,落实建后管护主体责任,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