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